(2017)浙0109民初6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109号原告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10186M,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市心南路181号5楼。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专,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俊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俊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王俊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元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施金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