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文祥申请执行奇秀兰借款合同纠纷提取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祥,奇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550号申请人:杨文祥,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内蒙古乌海市。被执行人:奇秀兰,女,1970年3月21日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提取(2016)内0624执恢81号案件中已扣划的被执行人奇秀兰工资18000元给付本案申请人杨文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海 荣审判员 乌敦格日乐审判员 王 铁 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呼 雅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