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1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日升电瓶专营商店申请执行佳木斯市广大快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佳木斯市郊区日升电瓶专营商店,佳木斯市广大快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1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佳木斯市郊区日升电瓶专营商店,住所地佳木斯郊区友谊路中段。经营者牛淑文。被执行人佳木斯市广大快运,住所地佳木斯市郊区广源物流89号平房。经营者赵永红。本院在执行佳木斯市郊区日升电瓶专营商店申请执行佳木斯市广大快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6)0811民初第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京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