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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某某、苏某某等敲诈勒索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朔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6刑申1号罗某某、苏某某、崔某某、尹某某:你们因犯敲诈勒索罪一案,对本院(2016)晋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裁定证据采信不当、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冤假错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宣告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审理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尹某某、崔某某、罗某某、苏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晋06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尹某某、崔某某、罗某某、苏某某分别犯敲诈勒索罪,予以刑事处罚。尹某某、崔某某、罗某某、苏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12月15日,本院以(2016)晋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纵观全案证据,足以证明四申诉人尹某某、崔某某、罗某某、苏某某等以赴省或进京非正常上访为手段,以继续逗留非正常上访为要挟,迫使当地政府工作人员给付部分钱款后即返回家中,之后多次反复,以同样的方式多次取得钱财。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2016)晋06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晋06刑终113号刑事裁定认定四申诉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本院认为,尹某某、崔某某、罗某某、苏某某等申诉称其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而是政府工作人员自愿给付,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理由不能成立,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