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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2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杨大全、朱永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大全,朱永桂,黄九妹,罗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126号申请执行人:杨大全,男,生于1945年10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朱永桂,女,生于1950年2月28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人杨大全之妻,被执行人:黄九妹,女,生于1966年3月27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罗华兰,男,生于1953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黄九妹的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大全、朱永桂与被执行人黄九妹、罗华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华兰履行了部分义务,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罗华兰另拟定了还款计划,申请人杨大全、朱永桂同意其还款计划。在此基础上,申请执行人杨大全、朱永桂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罗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