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民初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世新与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世新,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2民初2589号原告郑世新,委托代理人吴东平,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云恒,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世新与被告葫芦岛锦化机鸿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世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东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世新承担。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昕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