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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恢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沈梦云与被执行人王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梦云,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沈梦云,女,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橡林办事处。被执行人王超,男,汉族,驻马店市驿城区香山乡。申请执行人沈梦云诉被告王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驿民初字第1764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超银行存款或其它收益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