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行审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和被执行人张某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921行审2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甲,女,该局干部。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汉卫医罚决(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汉卫医罚决(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查明,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张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于2016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了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2016年9月8日,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作出汉卫医罚决(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的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医疗器械及药品;3、罚款人民币30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决定书于2016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又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催告通知书,再次限其10日内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遂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当事人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本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违反规定涉嫌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汉卫医罚决(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无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符合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某某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汉卫医罚决(2016)第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康平审判员 向千杰审判员 兰华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卓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