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5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王晓伟、李占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王晓伟,李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5执保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6831611507H,住所地绥化市绥棱县繁盛大街258号。法定代表人刘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王晓伟,公民身份号码231226197901025011,男,197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7组。被执行人李占凤,公民身份号码231226198006085020,女,1980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绥棱县四海店镇宝山村7组。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晓伟、李占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晓伟、李占凤位于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立新街一委龙腾盛世家园4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进行查封,并以其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资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晓伟、李占凤位于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镇立新街一委龙腾盛世家园4号楼1单元501室房屋,未经本院许可查封期间不允许变卖、毁损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申请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武常海人民陪审员 王立海人民陪审员 田龙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晓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