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2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王维年诉王维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年,王维忠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02民初994号原告:王维年,男,汉族,1943年10月6日。被告:王维忠,男,汉族,1972年3月6日。原告王维年诉被告王维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李林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维年负担。审判员  熊国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