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01民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临夏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马志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夏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马志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01民初501号原告:临夏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光伟,该公司经理。被告:马志鹏。原告临夏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志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偿还了部分租赁费,因此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夏市瑞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