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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安某某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64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87年6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于2017年2月28日被羁押,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崇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安某某受安某1(另案处理)纠集,伙同赵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丰台区辛庄菜市场外,与吕某1、吕某2(均另案处理)纠集的吕某3(另案处理)等人持械互殴,造成吕某1、吕某3、吕某4、赵某、何某、崔某等多人受伤。被告人安某某于2015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吕某1、吕某2、吕某3、安某1、安某2、安某3、安某4、和某、何某、赵某、崔某证言,辨认笔录,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北京电力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中西医结合医院诊断证明书,起获说明,扣押清单,视听资料及观看说明,被告人安某某身份信息,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预审大队出具的工作说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张郭庄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无视国法,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安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得到伤者的谅解,故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安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5年11月21日至2015年12月6日先行羁押16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董晓宇人民陪审员  朱金录人民陪审员  张惠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文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