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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O17)渝0101行审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与张小秋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张小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O17)渝0101行审2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住所地: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号(梁平收费站旁)。负责人:盛彬彬,大队长。被执行人:张小秋,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申请执行[2016]第215100643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事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张小秋于2016年7月20日20时31分驾驶渝×号车在沪蓉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491KM+0M路段实施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对被执行人张小秋及车上乘客作了调查、询问,被执行人张小秋对违法事实无异议。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6年7月20向被执行人张小秋送达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2016年8月25日,被执行人张小秋在领取听证告知书时,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以被执行人张小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第215100643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张小秋处罚款30000元;并告知张小秋,应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8月25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张小秋。该处罚决定书告知了被执行人如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2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小秋送达履行行政处罚的《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2016]第215100643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作出的[2016]第215100643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二大队作出的[2016]第215100643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0000元及加处罚款3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蒋 云审 判 员  陈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