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科达物业公司与孙世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孙世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初1111号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振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女,汉族。被告:孙世强,男,汉族。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世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人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慧、许丽,被告孙世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孙世强支付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635.00元及滞纳金1933.4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孙世强辩称,1.2008年底交房,2009年夏季(大体在六、七月份)房屋漏水,原告公司派人查看,房屋屋顶在秋季由物业公司维修好。室内因漏水造成墙皮脱落,经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一直耽搁到现在。当时修屋顶时拆掉了房顶瓦片,至今没有复原;2.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有:(1)打扫卫生不及时,甚至有时不打扫。(2)小区大门口门岗开、关门不及时。(3)小区有片空地,购房时开发商售楼处承诺用于建设健身小广场,但现被物业公司占用,没有建设小广场。(4)小区大门口升降杆上随意张贴广告,此应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5)起诉状上载明2011年7月10日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此之前的物业费不应交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孙世强系东营市科达华苑×区×号楼×单元×室业主,房屋面积93.00平方米。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科达华苑E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载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包干制,其中多层区按0.55元/月*平方米收取,每年1月、4月、7月、10月10日前缴纳前一季度的物业服务费,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二交纳滞纳金等。另查明,2009年2月13日,被告孙世强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科达华苑×区一期×号楼×单元×室入伙确认手续,同日,被告在《科达华苑E区临时管理规约》(落款单位为东营科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5月25日更名为原告现公司名称)上签字,此规约载明:业主应从入伙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科达物业公司为了欢迎广大业主入住科达华苑E区一期,特对业主减免一个月物业服务费,即从2008年8月1日起统一收取。2009年夏天,涉案房屋屋顶漏水,造成被告室内墙皮脱落。2009年秋季,房屋屋顶进行了维修。自2009年7月1日起的物业费,被告未予交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声明、科达华苑E区一期入伙确认单、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东营区东城街道科达居民委员会证明、通知、照片打印件、企业变更情况及原告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孙世强在科达华苑E区内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现被告孙世强抗辩:1.打扫卫生不及时,甚至有时不打扫。经查明,有如遇保洁人���请假、物业卫生打扫不到位的情形,予以采信;2.小区大门口门岗开、关门不及时。原告不予认可,且没有证据提交,不予审查认定;3.小区有片空地,购房时开发商售楼处承诺用于建设健身小广场,但现被物业公司占用,没有建设小广场。与本案系不同法律关系,不予处理;4.小区大门口升降杆上随意张贴广告,此应经过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经查明,张贴广告情况属实,予以确认。综上,根据现查明的物业服务合同瑕疵履行程度,酌定对本案物业费诉讼主张酌减20%和滞纳金1933.47元不予支持为宜。2009年2月13日,被告孙世强自办理入伙手续之日起,即应按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约定交纳物业费,自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计算为4603.50元(93.00平方米×0.55元/月*平方米×90个月),酌减20%后,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费3682.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世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2009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3682.80元;二、驳回山东科达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孙世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佳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