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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执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金云、李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云,李梅,刘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1执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金云,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梅,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庆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金云与李梅、刘庆林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委托临沂市五佳拍卖有限公司、山东景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梅、刘庆林共有的位于常州市xx路18-xx、18-xx、18-xx、18-xx、18-xx室共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字第00xxxxxx-1、00xxxxxx-1、00xxxxxx、00xxxxxx-1、00xxxx**号)。经二次拍卖,2017年5月5日买受人李红妍以2081600.0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梅、刘庆林共有的位于常州市xx路18-xx、18-xx、18-xx、18-xx、18-xx室共五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常房权证字第00xxxxxx-1、00xxxxxx-1、00xxxxxx、00xxxxxx-1、00xxxx**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红妍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红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红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兆山审判员  马元林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