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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王立强与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强,男,197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刘丽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为申请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封存转移手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