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931号原告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许鹏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阳昕,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许志庆,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飞,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