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民申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军与谢文静、高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军,谢文静,高某1,高某2,高峰,毛带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民申3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军,女,1975年8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银行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谢文静,女,1978年8月23日生,湖南省衡南县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某1,男,2012年1月27日生,汉族,祁东县人,住址同上,系高波、谢文静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某2,男,2000年8月26日生,汉族,祁东县人,在校学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系高波之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高峰,男,1947年10月8日生,汉族,祁东县人,退休干部,住址同上,系高波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毛带莉,1949年4月8日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退休教师,住址同上,系高波之母。再审申请人李军因与被申请人谢文静、高某1、高某2、高峰、毛带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4民终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军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 判 长 孙劲松代理审判员 肖 睿代理审判员 方院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浩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