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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玉与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王孝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8号之二申请人张玉,女,汉族,生于1971年1月12日,住成都新都区。被申请人王孝胜,男,汉族,生于1961年8月10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张玉与被申请人王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2016)川132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玉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孝胜无房产,有少量存款,开户行在秦皇岛市,已委托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代扣划。对申请人张玉提供的西充县大佛寺应给付被执行人王孝胜工程款44150元的财产线索已查实,并于2017年5月2日对该工程款进行扣留,西充县大佛寺承诺于2018年春节期间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斌审判员 帅建国审判员 张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