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8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军革与庞湘鸿、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革,庞湘鸿,刘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8民初825-1号原告郑军革,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被告庞湘鸿,男,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被告刘娟,女,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军革与被告庞湘鸿、刘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军革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轮候查封被告庞湘鸿、刘娟名下的恒祥北大街2199号秀兰四季城一区9-3-502住房一套(权证号02××85),原告以其夫妻共同财产郑军革、刘迎新位于纸厂路106号4-3-401(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住房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军革、刘迎新位于纸厂路106号4-3-401(保定市房权证字第××号)住房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戎福友审 判 员 宋笑嫣人民陪审员 张杰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芹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