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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7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小刚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7刑初96号公诉机关镇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小刚,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住镇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镇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镇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小刚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小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7日晚,被告人杨小刚与朋友刘某、唐某等人在镇原县”大世界”KTV给黄某过生日,喝了一箱”金星”牌易拉罐啤酒,被告人杨小刚喝了三罐。18日零时聚会结束后,被告人杨小刚驾驶×××号轻型普通货车送黄某返回城关镇金龙新农庄,从三号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南桥头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将被告人杨小刚带至镇原县第一人民医院采集血液样本。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小刚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90.9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小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提供检查笔录及拍照,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人刘某、黄某证言,被告人杨小刚供述,归案情况说明,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小刚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杨小刚在公安机关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小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忠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宇建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