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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成胜、易世康、徐康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胜,易世康,徐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922刑初37号公诉机关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胜,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易世康,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6年12月2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2月18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石泉县看守所。被告人徐康,曾用名徐健康,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2004年4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6年3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公诉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泉县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许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易世康伙同成胜(已判决)、徐康(已判决)由安康乘坐班车窜至紫阳县伺机盗窃。当日8时许,在紫阳县城西关菜市场内,被告人徐康在成胜、易世康的掩护下,扒窃被害人吴代英现金410元。后三人在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徐康、成胜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易世康在逃。2、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成胜在安康市汉滨区租用黑色大众轿车后邀约徐康、易世康一同到石泉县城盗窃。当日9时许,被告人成胜,徐康、易世康步行至桃园农贸市场西侧,由徐康、易世康作掩护,成胜伺机将被害人陈明娟右侧外套口袋内一部金黄色红米NOTE3手机盗走。后��人步行至石泉县西单农贸市场西侧,由徐康、易世康作掩护,成胜伺机将刘胜慧上衣左侧口袋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随即三人步行至石泉县城西三角地天桥下“三友食业”店前人行道上,徐康、易世康掩护,成胜伺机将蒋佐美衣服口袋内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后三人返回中医院内,乘坐租用来到黑色大众小汽车返回安康市区。被告人成胜将盗得的三部手机藏匿于母亲张祥菊住所内。2017年1月3日,民警在张祥菊住所内将苹果6S手机、苹果6手机起获,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成胜家属将陈明娟被盗的红米NOTE3手机提交给办案民警。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4799元。综上,被告人成胜、徐康在石泉县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99元;被告人易世康在紫阳县、石泉县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5209元。石泉县人民检���院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的刑事责任,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成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被告人易世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两次都是成胜喊我的,也没跟我分赃。请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解称是成胜打电话喊我们的,在石泉的时候偷到东西了也没给我们分赃,而且我还有减轻量刑的情节,应当对我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10日,被告人易世康伙同成胜(已判决)、徐康(已判决)由安康乘坐班车窜至紫阳县伺机盗窃。当日8时许,在紫阳县城西关菜市场内,被告人徐康在成胜、易世康的掩护下,扒窃被害人吴代英现金410元。后三人在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徐康、成胜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易世康在逃。2、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成胜在安康市汉滨区租用黑色大众轿车后邀约徐康、易世康一同到石泉县城盗窃。当日9时许,被告人成胜,徐康、易世康步行至桃园农贸市场西侧,由徐康、易世康作掩护,成胜伺机将被害人陈明娟右侧外套口袋内一部金黄色红米NOTE3手机盗走。后三人步行至石泉县西单农贸市场西侧,由徐康、易世康作掩护,成胜伺机将刘胜慧上衣左侧口袋一部苹果6手机盗走。随即三人步行至石泉县城西三角地天桥下“三友食业”店前人行道上,徐康、易世康掩护,成胜伺机将蒋佐美衣服口袋内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盗走。后三人返回中医院内,乘坐租用来到黑色大众小汽车返回安康市区。被告人成胜将盗得的三部手机藏匿于母亲张祥菊住所内。2017年1月3日,民警在张祥菊住所内将苹果6S手机、苹果6手机起获,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成胜家属将陈明娟被盗的红米NOTE3手机提交给办案民警。经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共价值4799元。综上,被告人成胜、徐康在石泉县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99元;被告人易世康在紫阳县、石泉县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5209元。认定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的正面免冠照片及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被害人刘胜慧提供的苹果手机三包凭证证实:被害人刘胜慧的苹果手机为金色16G,串码为359263061533098。3、被害人蒋佐美提供的苹果手机三包凭证及购机发票证实:被害人蒋佐美的苹果6S手机为金色16G,串码为352100071579447,购机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购机价格为5288元,购机地点为石泉县华晟通讯。4、被害人陈明娟提供的红米Note3手机购机发票及三包凭证证实:被害人陈明娟的红米手机为金色16G,串码为869271021414484,购机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购机价格为1399元。5、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的前科信息证实:被告人成胜于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0年因犯抢劫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处拘役6个月。被告人易世康2006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徐康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6、石泉县高速路口监控视频照片四张证实:2016年11月28日,一辆牌照为陕GGK5**的黑色大众牌小轿车于8时34分经高速进入石泉县城,9时48分离开石泉县城。7、石泉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办案说明证实:在被告人徐康的协助下,民警在安康市汉滨区将被告人易世康抓获。8、发还清单证实:被盗手机已全部发还被害人。9、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陈明娟对成胜盗���其手机的行为予以谅解。10、石泉县公安局民警于紫阳县人民法院调取的成胜、易世康、徐康在紫阳县盗窃的案卷材料及紫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经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成胜、易世康、徐康在紫阳县盗窃被害人吴代英现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审判时,被告人易世康在逃。11、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易世康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于2011年7月释放;犯罪嫌人徐康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于2013年4月27日释放。二、证人证言1、杨启忠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8日手机号码为1559612****的男子和另外两个安康汉滨区的男子一同租用杨启忠的车辆到石泉县城,当天车辆到达县城后停���石泉县中医院的马路边,大约早上9点46分三名租车男子回到车上返回安康。三名男子中租车的男子当天上身穿黑色西服,下身穿蓝色裤子,第二名男子的年龄不到40岁,上身穿黑色上衣,下穿泥土色裤子及黄色鞋子。第三名男子年龄在30岁左右,体型稍胖,穿深色套装,随身带一个钱包。车费是1559612****机主支付的,车上两名男子把穿黄色鞋子的叫“老二”。2、成波的证言证实:成波在张祥菊的住房内发现一部小米手机,怀疑是成胜2016年在石泉盗窃的三部手机中的一部,故交予石泉县公安局。三、被害人陈述1、刘胜慧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早上9点30分左右,刘胜慧在石泉县西单农贸市场西侧进大门20米左右的地方蹲下选莲藕,当时手机���在衣服左口袋的,挑选好莲藕装袋后摊位老板询问刘胜慧的手机是否还在,刘胜慧发觉手机不在了,摊位老板告知刘胜慧说:“应该是被站在刘胜慧跟前的黑衣男子偷走了”。此后刘胜慧借朋友的手机报警。被盗手机是一部苹果6,是2015年2月在西安百老汇商场花5288元购买的。2、蒋佐美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早上9点30分左右,蒋佐美行至石泉县城西三角地天桥下“三友食业”店前人行道上,看见一老头卖煮玉米,蒋佐美蹲下挑选玉米后发现手机被盗,此后报警。被盜的是一部金色苹果6S手机,是2015年12月在石泉电信公司花了5288元买的。3、陈明娟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8日早上9点许,被害人陈明娟到石泉县城关镇桃园路买菜,9点零2分还接打了电话的,过了有5分钟发现原本装在外套右侧口袋的手机不见了,遂报警。被盗手机是一部金黄色的“红米3”,是2016年8月花1400元购买的。4、吴代英的陈述2015年10月10日8时许,在紫阳县城西关菜市场内,被害人吴代英现金410元被他人盗窃。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成胜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成胜伙同徐康、易世康在石泉县城盗窃三部手机的犯罪事实,起意盗窃的是被告人成胜,被盗的手机特征、品牌、盗窃地点、时间与被害人所属一致。被盗的小米手机被转卖,其余两步苹果手机被嫌疑人成胜藏在其母亲家中。成胜供述在紫阳县盗窃的经过与易世康的供述相同。2、易世康的供述2016年11月28日,易世康和成胜、徐康乘成胜租���的黑色大众桑塔纳车来到石泉县城将车停在石泉县中医院停车场后,三人沿着县城的主街道来到了桃园农贸市场。成胜就跟在了一个女性身后并给易世康使眼色,易世康也就跟着这个女性,同时徐康看到后就从对面走来。后来在易世康和徐康的掩护、遮挡下,成胜在一个摊位前将这个女性衣服口袋里的一部小米手机就偷取了,之后三人继续沿着石泉县城主街道走到了石泉县城西三角地天桥下,当时易世康走在最前面,徐康在最后,成胜在天桥下偷了一部手机。三被告人接着走到了石泉县西单农贸市场内,成胜在一个窄巷子对易世康和徐康使眼色。当时是一个中年女性在买菜,这次是徐康在成胜身边档着那个买菜的女性,易世康在距离5米远的地方替成胜、徐康两人望风。成胜将这名买菜女性衣服口袋里的苹果6手机盗窃后,三被告人拦了辆出租车回到了中医院停车场,之后就乘车到了安康。2015年10月9号、10号左右,当天成胜电话通知易世康去紫阳玩一下,他在电话里说去玩一下也就是去紫阳县城实施盗窃。后来易世康从安旬路口和成胜、徐康上了去紫阳的班车。到了紫阳县城的一个菜市场,易世康当时在市场负责望风,徐康和成胜一起在菜市场盗窃作案。过了一会儿警察就将成胜、徐康抓了,易世康看到后就跑了。后来成胜、徐康因为这次盗窃被紫阳县法院判刑从监狱出来后,成胜、徐康告诉易世康说是当时成胜用镊子从一女性衣服口袋了偷了400元钱被警察抓了,而易世康因为逃跑了被列为网上逃犯。3、徐康的供述2016年11月27日晚上,成胜给徐康打电话就说是第二天到石泉去玩,并说是车辆已经联系好了,徐康就同意了。到了2016年11月28日早上,徐康���成胜打电话,成胜就坐着一辆黑的大众轿车从安康城区陵园路接徐康上车,之后又在安康安旬路口接易世康上车,三人乘坐租车从高速路就到了石泉。徐康和成胜、易世康就下车步行到了石泉县桃园路农贸市场,在市场内转了几圈,之后成胜、易世康跟在一个女性身后,徐康就从对面朝着成胜、易世康迎面走来。后来在徐康在一个摊位前,易世康走快了几步挡在那个女性前面,徐康就走到了这个女性的身旁,成胜跟在这个女性的身后,成胜就将这个女子外套衣兜内的一部红米手机盗窃了。三人又沿着石泉县城向阳大街走到县城西三角地的天桥下,徐康和成胜都看到一个女性的呢子大衣的衣兜里装着一部手机,并且手机还露出了一部分。当时是易世康在这个穿呢子大衣女性的前面,成胜在这个女性的身后,徐康当时距离成胜还有几米远的距离。成胜就将这个穿呢子��衣女性衣兜里的一部苹果6S手机偷了。接着三人继续步行至石泉县西单农贸市场内。成胜看到一个女性正在一个摊位前买菜,同时这名女性外套左侧衣兜里也装着一部苹果6手机并露出了一部分在外。易世康就走过去站在这名女性的左侧,成胜站在这名女性的身后,徐康也跟在成胜的后面,成胜将这名女性左侧衣兜内的手机盗窃后,三人就从西单农贸市场的后门出去到了马路上搭了一辆出租车回到石泉县中医院。徐康供述在紫阳县盗窃的经过与易世康的供述相同。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1、搜查笔录2017年1月3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根据被告人成胜对盗窃的手机进行藏匿的地点的供述,在张祥菊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扣押一部苹果6手机及一部苹果6S手机,附搜���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当场扣押的苹果6手机串码为359263061533098,苹果6S手机串码为352100071579447。2、2016年12月30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被告人成胜对盗窃手机的地点进行辨认,其辨认出2016年11月28日早,其三人在桃园路农贸市场内盗窃小米手机一部,在西单农贸市场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在三友食业门前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3、2016年12月31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被告人成胜对案发当天租用的黑车车主进行辨认,其辨认出杨启忠就是该男子。4、2016年11月29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证人杨启忠对案发当日租用其轿车到石泉县的人员进行辨认,其辨认出成胜就是当日租车的人。5、2016年11月30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证人杨启忠对案发当日租用其轿车到石泉县的另两��同行人员进行辨认,其辨认出徐康、易世康就是当日和成胜一起乘他的车到石泉的人。6、2017年2月14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被告人徐康对盗窃手机的地点进行辨认,其辨认出2016年11月28日早,其三人在桃园路农贸市场内盗窃小米手机一部,在西单农贸市场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在三友食业门前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7、2017年2月14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被告人徐康对同案犯进行辨认,其辨认出成胜、易世康就是2016年11月28日共同在石泉县盗窃手机的人。8、2017年2月18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被告人易世康对盗窃手机的地点进行辨认,其辨认出2016年11月28日早,其三人在桃园路农贸市场内盗窃小米手机一部,在西单农贸市场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在三友食业门前盗窃苹果6S手机一部。9、2017年2月18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被告人易世康对同案犯进行辨认,其辨认出成胜、徐康就是2016年11月28日共同在石泉县盗窃手机的人。10、2017年2月21日石泉县公安局民警组织被告人易世康对在紫阳县城区盗窃现场进行辨认。六、鉴定意见石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石价认字[2017]1号价格鉴定标的:红米NOTE3智能手机1部;苹果6智能手机1部;苹果6S智能手机1部。鉴定意见:三部手机合计价格4799元。七、视听资料石泉县公安局调取的陈明娟手机被盗监控视频籍嫌疑人在石泉县的活动轨迹。八、其他证据石泉县公安局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实:本案案发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己形成完整证据链,本院予以釆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成胜、徐康盗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799元;被告人易世康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5209元,数额较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成胜、易世康、徐康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成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易世康、徐康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被告人均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易世康、徐康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成胜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易世康能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康有自首、立功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康经缓刑评估,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适用缓刑,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被告人易世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三、被告人徐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袁国华审 判 员  党英明人民陪审员  黄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