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民辖终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与安康市福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安康市福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民辖终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法定代表人:赵向东,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康市福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因与安康市福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不服汉滨区法院(2016)陕0902民初23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上诉称,依照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买卖混凝土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供货地点在汉滨区并已实际履行,汉滨区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上诉人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汉滨区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范化冬审判员 张忠全审判员 刘世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礼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