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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民终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XX、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民终8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彬,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养生大道南侧、希夷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黄洪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汇润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6)皖1602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XX以双方同意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刘秋菊审判员  万学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曼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