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4执1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蒋顺英、李连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顺英,李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1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顺英,女,195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李连合,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全州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4民初187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连合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连合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连合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连合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东江支行账号62×××77内有存款3304.32元,本院已于2017年3月2日对上述存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连合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东江支行账号62×××77内的存款3000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21×××88,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二、解除被执行人李连合在中国农业银行桂林东江支行账号62×××77内其余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秧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