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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8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加旺申请执行曾永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加旺,曾永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8执36号申请人赵加旺,男,1989年11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X。被执行人曾永进,男,1984年1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XXXXXX。申请执行人赵加旺与被执行人曾永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曾永进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信息进行查询后,发现被执行人曾永进在云南天之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部分工程款,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曾永进在云南天之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3740.00元依法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志荣审 判 员 孙   丽   敏审 判 员 徐      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忠   正书 记 员 李   梦   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