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20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一江、天津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一江,天津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02号申请执行人:陈一江,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集中办公区),实际经营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森扬汽车城C316号。法定代表人:刘威,经理。本院在执行陈一江与天津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一江以被执行人天津业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暂无财产执行为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景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大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