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281刑初211号公诉机关乐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乐平市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乐平市。因盗窃于2010年4月被上海市劳动教养所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17年2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乐平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韶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乐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段某某趁被害人占某家中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占某家中一楼卧室书桌抽屉里人民币3700元。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段某某的父亲段水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3700元,取得了被害人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退赔了被害人人民币37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同时被告人段某某在2010年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综上,根据被告人段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起至二0一七年六月七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查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