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1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鲁萱与钟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萱,钟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1262号申请执行人鲁萱,女,198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执行人钟苗,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7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钟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12,800元,执行费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892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