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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8行终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刀瑞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刀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云28行终2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刀瑞明,男,1955年12月18日出生,傣族,现住景洪市。委托代理人周瑾,云南云誉(景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刀瑞明因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行初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刀瑞明是对景洪市人社局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答复”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答复,此类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该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收案范围和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刀瑞明的起诉不予受理。刀瑞明上诉称,1、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纠正。2、上诉人原来的编制就属于事业单位编制,90年代为相应政府的号召停薪留职创业,后国家取消停薪留职的相关政策,原单位并未通过合法的程序,就单方面宣布解除了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解除行为本身就是违法无效的。3、景洪市人社局作为上诉人劳动关系的维护者,在上诉人向其反映景洪市农业局存在不公行为时却没有查处,并未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4、景洪市人社局对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已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影响,应视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后果影响的行政行为,而不是最高法院答复中的信访案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示》答复,2016年10月26日,景洪市人社局对刀瑞明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等信访诉求作出答复,刀瑞明对此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建地审判员  喻 莉审判员  裴 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寇剑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