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与游贤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游贤杰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8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主干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711610251R。法定代表人:华一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应妮,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游贤杰,男,199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宗南,重庆市涪陵区白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贤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市涪陵三海兰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川审判员 简元华审判员 吴 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彦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