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民初2331号原告刘某,男,198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底振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某,女,1995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他人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想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