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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莲英与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川区分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莲英,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川区分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莲英,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川区分公司。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负责人:戴振武,经理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法定代表人:胡谟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莲英与被执行人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川区分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768613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川区分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川区分公司、井冈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雪楠执行员  邹 冰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志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