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唐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海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801号原告: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19号5幢2-5、2-6、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67612103XP。法定代表人:陈丹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慧,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唐海斌,男,197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海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一鼎艺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独玉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吉泉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