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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富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富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980号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东段809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733412926B。法定代表人:何波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铁,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富碧,女,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富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鑫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渡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雅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