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陈军与陈继述、陈宗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陈继述,陈宗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2民初646号原告:陈军,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烈,系陈军之父。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继述,男,193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华,系陈继述之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宗华,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陈军与陈继述、陈宗华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陈军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陈军负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