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吴磊与周妮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磊,周妮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吴磊,男,197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西安市雁塔区东月路绿地生态城西区*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周妮妮,女,汉族,1986年4月20日出生,个体业主,现住西安市未央区赛高国际*座***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111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周妮妮向申请执行人吴磊支付案件款12162元、负担执行费82元,共计12244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周妮妮名下陕A337**朗逸车一辆、陕A795**长城车一辆,于2017年5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周妮妮账户存款3700元,现已全额发还申请执行人吴磊,剩余案件款8462元未偿还,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无法在一个执行期限内执结,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1执43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真实可靠可供执行线索可随时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王 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