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05执15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5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林某,男,197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灵活就业者,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关于徐某与林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因行政区划调整,现变更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0705民初9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某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治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