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32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汤建云、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建云,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汤建云,女,汉族。被执行人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灵湖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伟伟,该站站长。本院在执行汤建云与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兴安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主动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汤建云领取了相应案件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兴劳人仲案字第108-12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骏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