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乃文与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吕献柱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乃文,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吕献柱,刘米顺,赵怀林,李献魁,江彦龙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乃文,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法定代表人:潘光明,任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献柱,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米顺,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怀林,男,194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献魁,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左权县人,现住本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彦龙,男,汉族,1969年3月25日生,左权县人,现住左权县。上诉人张乃文因与被上诉人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吕献柱、刘米顺、赵怀林、李献魁、江彦龙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初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张乃文的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各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的农村承包经营地。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农村土地(耕地)承包经营的原则是长期稳定、三十年不变。二、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三、村规民约与法律相抵触。被上诉人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张乃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判决被告归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9年7月10日,经左权县麻田镇农村经营管理站鉴证,郭家峪村委会与张乃文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地名分别为南狼五峧0.4亩、北狼五峧0.3亩、杨家峧0.6亩、西岺上0.4亩、东坪山0.3亩,承包期限为30年,并为其发放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现张乃文全家已将户口迁入麻田村,郭家峪村委会以此为由将张乃文承包的土地全部收回,并另行发包给他人。一审法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本案中,张乃文全家将户口迁入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具备郭家峪村家庭承包土地的承包方资格,郭家峪村委会以此为由收回张乃文承包的土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张乃文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乃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张乃文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庭审中,上诉人表示南狼五峧0.4亩因修路已被占,故不再主张该地的承包经营权。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应返还上诉人承包地。针对此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张乃文虽然户口迁出郭家峪村,发包方仍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在没有证据证实张乃文将土地交回村委会,双方没有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下,郭家峪村委会作为诉争土地的发包方,无权单方面收回、调整诉争土地,其将北狼五峧0.3亩、杨家峧0.6亩、西岺上0.4亩、东坪山0.3亩另行承包给吕献柱、刘米顺、赵怀林、李献魁、江彦龙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张乃文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左权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吕献柱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张乃文位于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北狼五峧0.3亩土地承包地,被上诉人刘米顺、赵怀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张乃文位于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杨家峧0.6亩土地承包地,被上诉人李献魁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张乃文位于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西岺上0.4亩土地承包地,被上诉人江彦龙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张乃文位于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东坪山0.3亩土地承包地。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上诉人左权县麻田镇郭家峪村村民委员会、吕献柱、刘米顺、赵怀林、李献魁、江彦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雪审判员 申子西审判员 杨姣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亚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