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帅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319号原告:张某某,男,195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帅某,女,1970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2017年5月8日原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苏雯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