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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异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对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异250号案外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学,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爱军,该中心科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岩,吉林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上路68号。法定代表人:丁华山,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阿里山花园第*幢楼房*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金,吉林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保障中心)于2017年5月9日对执行标的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保障中心称,请求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执78号执行裁定,终止拍卖行为备。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3日案外人与华业公司签订《廉租房配建合同》(吉市保字〈2013005〉号),约定将华业公司开发的中华业·国际城8号楼房号为194123Ⅲ307080304224(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05228(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06232(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07236(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4304(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5308(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6312(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7316(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8320(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9324(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30328(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31332(面积48.35平方米)12套房屋确定为保障性住房,2014年8月办理8号楼预售许可时,标注争议房屋为“廉租房”,因上述房屋未办理初始登记,我中心未能办理相应登记。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2016)吉02民初20号民事调解,调解主文:一、华业公司给付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0642138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每年4.35%计算。具体给付明细:1、2016年3月25日之前给付货款200万元,利息115733元;2、2016年4月25日之前给付货款200万元,利息31327元;3、2016年5月25日之前给付货款200万元,利息24077元;4、2016年6月25日之前给付货款200万元,利息16827元;5、2016年7月25日之前给付货款2642138元,利息9577元;二、如华业公司逾期未按本协议按期给付,愿意承担尚未给付货款部分的银行利息按年息6%计算;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并有权对尚未给付的货款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9277元,减半收取44638.50元,由华业公司负担。调解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吉02执78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华业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嫩江街199号华业·国际城的房产(详见查封房屋明细表)。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其中8号楼二单元查封的16套中包括争议的12套房屋,房号分别为194123Ⅲ307080304224(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05228(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06232(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07236(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4304(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5308(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6312(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7316(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8320(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29324(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30328(面积48.35平方米)、194123Ⅲ307080331332(面积48.35平方米)。本院依法对查封的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并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02执7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一、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路华业国际城8号楼3单元8-3-3010号住宅,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30328)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王辉所有。二、买受人王辉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吉02执78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一、被执行人吉林华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路华业国际城的下列住宅:1、8号楼3单元8-3-6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06232)归买受人刘怡所有。2、8号楼3单元8-3-7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07236)归买受人刘怡所有。3、8号楼3单元8-3-24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24304)归买受人刘怡所有。4、8号楼3单元8-3-31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31332)归买受人刘怡所有。5、8号楼3单元8-3-25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25308)归买受人陈蕾所有。6、8号楼3单元8-3-29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29324)归买受人陈蕾所有。7、8号楼3单元8-3-28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28320)归买受人陈蕾所有。8、8号楼3单元8-3-27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27316)归买受人王辉所有。9、8号楼3单元8-3-26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26312)归买受人徐萍所有。10、8号楼3单元8-3-4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04224)归买受人崔常勇所有。11、8号楼3单元8-3-510号,建筑面积48.35平方米的房屋(房号:194123Ⅲ307080305228)归买受人崔敏娜所有。二、以上各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另查明,2013年9月13日,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与被执行人华业公司签订《廉租房配建合同》,约定,在华业公司开发的延安路住宅改造项目地块一、地块二(华业国际城)中配建廉租房9533.6平方米,191套(附《吉林市新建住房项目配建廉租房备案表》),191套中包括争议房屋。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华业公司名下,案外人保障中心虽与被执行人华业公司签订签订《廉租房配建合同》,但至今未给付被执行人华业公司建安工程费,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排除执行的情形,故案外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吉林市住房保障中心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徐爱忠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