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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敏、李庚与李炳生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李庚,李炳生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石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李敏。原告:李庚。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炎敏,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炳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敏、李庚诉被告李炳生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李敏、李庚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敏、李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敏、李庚撤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敏、李庚负担。审 判 长  胡又林人民陪审员  傅靖宏人民陪审员  熊 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