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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国土资源局,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青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证:00103501-0.法定代表人:张敬先,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青县。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7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922行审237号,于2017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鹏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鹏银行的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