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民初1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韩立廷与被告郭拴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廷,郭拴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民初1342号原告:韩立廷,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环县人。被告:郭拴子,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环县人。原告韩立廷与被告郭拴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被告郭拴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原告韩立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立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15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28日,被告购买原告黄牛一头,欠款15000元,约定2017年4月28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欠款。郭拴子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了举证,本院在开庭时依法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2、欠条原件1张,证明郭拴子欠牛款15000元的事实。法庭出示了与被告郭拴子父亲及其妻子的谈话笔录,证明郭拴子欠原告牛款以及郭拴子向原告出具欠条的事实;同时也证实法院依��向被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28日(农历2016年11月30日),被告郭拴子购买原告韩立廷黄牛一头,价格16500元;被告支付1500元,下欠15000元,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4月4日晚,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2017年4月29日(农历4月4日)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向原告购买黄牛一头,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将黄牛交于被告,被告就应当支付原告相应的价款。现被告欠原告牛款1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欠款已逾期,被告应当立即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郭拴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韩立廷牛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郭拴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清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