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3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姬美与刘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姬美,刘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3199号原告:王姬美,女,196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廉飞,男,198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汀县。原告王姬美与被告刘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5月22日开庭,原告王姬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元,由王姬美负担。审 判 长 陈靖芬人民陪审员 李阳民人民陪审员 黄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