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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终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保华因与被上诉人郭元珍、原审被告李炼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保华,郭元珍,李炼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保华,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平,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元珍,女,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周游,均系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锋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周游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审被告:李炼清,女,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上诉人徐保华因与被上诉人郭元珍、原审被告李炼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保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平、被上诉人郭元珍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锋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炼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3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夏立群审 判 员  刘文煜代理审判员  曹义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