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仕洲与被告成都安捷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仕洲,成都安捷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394号原告:赵仕洲,男,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成都安捷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负责人:刘萍,公司经理。原告赵仕洲与被告成都安捷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绵阳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仕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仕洲负担。审判员 杨海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