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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慧与王志浩、交运集团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王志浩,交运集团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752号原告:刘慧,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泗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被告:王志浩,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被告:交运集团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延吉路100号。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南京路6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与被告王志浩、被告交运集团公司、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左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芸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