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执异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春光、徐继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光,徐继炎,温晓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5执异6号案外人温扬林,男,1984年1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春光,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住石城县。被执行人徐继炎,男,1980年9月12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温晓欢,女,1988年4月2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春光与被执行人徐继炎、温晓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温扬林对本院作出的(2017)赣0735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其号牌为赣B×××××的保时捷凯宴汽车一辆,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温扬林称,他于2017年3月8日向温晓丹购买保时捷凯宴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赣B×××××,现金支付,合法交易。他与申请执行人张春光无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石城县人民法院查封他的车辆是错误的,请予撤销。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案外人的异议均未提出书面意见。本院查明,本案所查封的车牌号为赣B×××××保时捷凯宴汽车原为被执行人温晓欢于2014年购买,原车牌号为赣B×××××,2016年7月14日过户给温晓丹,车牌号变更为赣B×××××,2017年3月7日,案外人温扬林从银行转账70万元给温晓丹,次日,该车即过户给案外人温扬林,并将车牌号变更为赣B×××××。2017年3月27日,本院以(2017)赣0735执1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2017)赣0735执1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赣州市车管所查封了该车。本院认为,赣B×××××保时捷凯宴汽车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案的执行被查封时,登记车主是案外人温扬林。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未提供证据否定案外人温扬林取得该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案外人温扬林对申请执行人张春光有支付或协助支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可以认定案外人温扬林是该车的权利人,且该权利能够排除执行,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车牌号为赣B×××××保时捷凯宴汽车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赖经夷审判员 黄加寿审判员 曾林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增昊 来源:百度搜索“”